从一个案例谈对终止公证工作的认识
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董 强
终止公证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公证员都会经常遇到,但是,有的公证员对办理完结的公证事项是很重视的,而对没有办理完结的公证事项,如终止公证就不是很重视了,这样就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在这里,就我遇到的一个公证案例,谈一谈对终止公证重要性的一点认识。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:
(一)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;
(二)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;
(三)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;
(四)当事人阻挠、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、期限办理公证的;
(五)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。
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,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,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。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。
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公证,第五十一条告诉我们终止公证后公证处及公证员应当怎么做。但是在公证工作实践中,有一些公证处和部分公证员,对终止公证不是很重视,不能完全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去做,应该终止公证的,有的不写报告,也不让主任审批, 自己把有关材料留下,只是口头告诉当事人一声,就算完事了。有的就是给主任说一声,当事人不办了,也不订卷,也不入档。这个问题看似不重要,但当发生问题时,在来补救就晚了。从下面发生的这个案例,就可以看出来,终止公证是一项很重要的公证工作。
2006年6月21日,李××老人去世后,他的六个子女在这一天一起来到了某公证处,要求办理继承公证。公证员在了解了有关情况后,认为符合公证受理的要求,就让他们填写了申请表,查看了他们的身份证,并且给他们做了谈话笔录。在他们姐弟六人中,有四个人当时就表示要放弃继承权,公证员让放弃继承权的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,有两人表示要继承遗产。在做完这些工作后,公证员就让他们先回去了,并且告诉他们还要到有关的部门去核实后,才能给他们出具公证书。但是,第二天, 也就是6月22日,六姐弟中的老四和老五,就来到了公证处找到了昨天办理公证的公证员,对公证员说,他们两个不放弃继承权了,要求公证处不要给他们办理公证了。至此,公证员就应当按照终止公证的有关规定来办理。可是,这名公证员却让他们两个人分别写了一份声明书,内容是,昨天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作废,我们不放弃继承权,要继承他父亲的遗产。然后,公证员就电话通知了其他当事人,说因为你们当中有人不放弃继承权,你们之间现在对继承遗产问题达不成协议,我们不能给你们办理继承公证。就这样,也没有写报告,主任也没有审批,也没有订卷,材料就在公证员手里放着。本来公证员以为没事了,可是一直到了2009年6月,公证处突然接到法院的一份协助调查的函,让公证处将办理上述公证的有关情况告知法院。
事情是这样的,公证处没有给他们办理继承公证手续,他们姐弟六人为了继承他们父亲的房产就上法院打官司,在打官司的过程中,原告提出,有四个人已经在公证处放弃了继承权,他们四人不能在继承遗产了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,为了搞清楚事实,要求公证处出具一份当时办理公证的证明材料。幸好当时办理公证的公证员没有把材料弄丢,找到了当时办理公证时的有关资料,回忆起了当时办证的情形,公证处如实出具了有关的证明材料。此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。
通过以上这个案例,对终止公证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:
一是终止公证在公证程序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,公证处和公证员应该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去办理,而不应该简化程序。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样,作为公让员就应该按照要求写出终止公证的原因,公证处应该作出终止公证的决定,并应该书面通知所有当事人,还要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,有关材料还要单独立卷归档,以备将来使用。在这个案件中,还好,当时办理公证的公证员还保留着当时的材料,如果没有保存好,那么,公证处将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明。
二是公证处和公证员应该重视终止公证这项工作,要和其他办理完结的公证事项一样对待。在公证处中,公证员也好,公证处主任也好都对办理完结的公证事项很重视,而往往是对没有办理完结的公证事项就不是很上心了,他们一般认为反正没有出具公证书,有的也没有收取公证费,就忽视了终止公证的各个环节,很容易为将来留下隐患。
三是公证员要将终止公证的法律意义向当事人讲清楚,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,公证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。像上面的案例中,公证员就应该告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,只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,就不能反悔了。如果反悔的话,要上法院由法官来裁决是否支持。而当时公证员却没有向当事人解释清楚,只是让当事人再写一份不放弃的声明书。作为当事人,他自己认为,他又写了一份不放弃的声明书,那么,原来那一份就没有作用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