胞弟充胞哥欲做委托
昌乐公证员慧眼识破
近日,昌乐县公证处对一起委托公证的当事人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查,使当事人主动承认了错误,避免了一起错证的发生。
当事人张某和其弟媳共同来到公证处,要求对张某购买的商品房办理委托书公证,委托其弟媳代为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。张某提交了自称亲笔签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临时身份证。细心的公证人员发现,张某提交的临时身份证上的“张某”右眼比其本人的小,脸型稍胖。但张某和其弟媳坚称临时身份证确系张某本人的,证件上的照片系几年前所照,因当时胖些,眼睛也有病,故与现在有些不像。公证人员马上与相关派出所联系,得知“张某”几天前确实去办过临时身份证,照片是办理一代身份证时照的。公证人员当场询问了张某村里以及其家庭情况等,张某均对答如流,没有破绽。公证人员分析后认为,张某和其弟媳提交的材料应当是真实的,但证件是否张某本人的,仍有疑问。为慎重起见,公证人员决定对张某现场拍照,带着张某的照片去其村里进行实地调查。
见公证人员如此认真,张某和其弟媳道出了实情,承认临时身份证不是张某本人的,而是张某的同胞哥哥的。原来,张某的弟媳用张某哥哥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因张某的哥哥不同意此事,无法办理委托书公证,故用张某冒名顶替。公证人员对张某和其弟媳的行为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耐心告知其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有关规定。张某和其弟媳当场承认了错误,并保证今后一定会严格按公证程序的要求申请办理公证事宜。
(据昌乐县公证处信息)